第七章:比赛时间

1、比赛阶段

一场比赛分为两个45分钟相同时长的半场。依据竞赛规程,在比赛开始前经裁判员和双方球队同意后,方可缩短各半场比赛时长。

2、中场休息

队员享有中场休息的权利,休息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竞赛规程必须明确中场休息的时长,在经裁判员许可的情况下方可调整中场休息时长。

3、对损耗时间的补足

裁判员对每半场所有因如下情况而损耗的时间予以补足:

•队员替换。

•对受伤队员的伤情评估和/或将其移出比赛场地。

•浪费的时间。

•纪律处罚。

•竞赛规程允许的因补水或其他医疗原因造成的暂停。

•任何其他原因,包括任何明显延误比赛恢复的情况(如庆祝进球)。

第四官员在每半场最后一分钟结束时展示由裁判员决定的最短补时时间。裁判员可以增加补时时间,但不得减少。

裁判员不得因上半场计时失误而改变下半场的比赛时长。

4、罚球点球

如需执行罚球点球或重罚球点球,应该延长半场时长直至罚球点球程序完成。

5、中止的比赛

除非竞赛规程规定,或主办方另有决议,否则中止的比赛需进行重赛。

(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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