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运动员租借制度对当前疫情下企业租用员工的借鉴

10、违约责任条款;

11、生效条款(通常约定《租借协议》在球员通过租入方俱乐部的体检并与租入方俱乐部签订《租借期工作合同》后生效)。

(二)《租借期工作合同》

《租借期工作合同》由球员与租入方俱乐部签订,不涉及出租方俱乐部。尽管《租借期工作合同》在内容上应与《租借协议》一致,但《租借期工作合同》仍可被视为一份独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租入方俱乐部不希望出租方俱乐部知晓球员在租借期间的薪酬待遇,则《租借协议》中可以约定球员在租借期间仅有权向租入方俱乐部获得薪酬,具体数额详见球员与租入方俱乐部签订的《租借期工作合同》。

(三)《原工作合同补充协议》

如果租入方俱乐部只承担租借期间的部分薪水,并且出租方俱乐部不希望租入方俱乐部知道球员在原工作合同项下的薪酬待遇,则出租方俱乐部可以与球员签订《原工作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租借期间仍需由出租方俱乐部承担的薪酬数额。

此外,出租方俱乐部可以通过该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球员在租借结束后的回归义务,亦可通过该补充协议约定原工作合同期限是否因租借而顺延。

球员租借中的风险点把控

球员租借中最主要的风险是伤病风险,其次是回归风险。

(一)伤病风险

伤病风险是球员租借交易风险把控的重中之重。作为出租方俱乐部,通常会在《租借协议》中要求租入方俱乐部承担球员受伤后的一切治疗康复费用,并且要求租入方俱乐部在球员遭遇重伤的情况下给予出租方俱乐部一定的赔偿。在此情况下,无论租借期有多短,租入方俱乐部都应当在第一时间给球员缴纳工伤保险和/或购买运动意外商业保险以应对此项风险。

根据我国工伤认定的实践,如果球员在租借期间未在租入方俱乐部参保,则其在租借期间因工受伤将无法获得工伤认定。实践中,由于球员本身流动性大,加之跨地市转保手续繁琐、社保转移对购房购车摇号都会有不利影响,很多球员都不愿意进行异地参保。对此,租入方俱乐部应当在租借交易谈判时做好解释工作,说服球员在租借期间于租入方俱乐部所在地参保和/或购买运动意外商业保险以应对球员受伤的风险。

(二)回归风险

高级别联赛的俱乐部出租球员的很大一部分情况是因为球员还在成长期,尚无法在一线队获得充分的出场时间,需要通过租借至低级别联赛俱乐部的方式进行“练级”。如果球员自身勤奋努力,其在租借期间往往能够获得必要的出场时间以及比原先更好的工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球员内心往往更倾向于继续租借。因此,出租方俱乐部需要加强球员的合同意识,使其在租借结束后及时调整心态、回归球队。

足球运动员租借制度对当前疫情下企业租用员工的借鉴

盒马目前采取的“劳务合同”模式在效率上无疑是最高的。但如前所述,这一模式在风险控制上尚有所欠缺。即,盒马与被租借的员工之间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盒马无法为被租借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租借期内发生的工伤也存在不被认定的风险。

笔者认为,足球运动员的租借制度为当前疫情下企业员工的租借提供了另外一种值得探讨的操作模式:企业之间也可以签订《企业员工租借协议》进行企业之间的员工租借。(同时,新单位可与被租借员工签订《租借期劳动合同》,原单位亦可与被租借员工签订《原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由于《租借期劳动合同》可被视为一份独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单位可以为被租借的员工正常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弥补“劳务合同”模式项下的缺陷。

《企业员工租借协议》的条款设计

与“劳务合同”模式不同,笔者建议的模式是一种“劳动合同”模式。在“劳动合同”模式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各项规定(例如最低工资标准、三期职工保护等)也当然适用于租借期。如果不是租用员工,相比劳务关系,企业的负担确实是加重了。但在租借员工的背景下,租入方企业可在《企业员工租借协议》中要求原企业进行一定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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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企业员工租借协议》中可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租借期限;

2、免租借费;

3、租借期间由租入方企业支付薪酬,原企业暂停支付;

4、租借期间转由租入方企业缴纳社保和五险一金,租借期结束后员工回归原企业工作,再由原企业缴纳社保和五险一金;

5、劳动者权益保护风险分担条款;

6、各方的配合义务;

7、禁止招揽条款;

8、提前召回条款;

9、保密条款;

10、违约责任条款;

11、生效条款(以员工与租入方企业签订《租借期劳动合同》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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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俞圣洁 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杭州律协文体产业专业服务委员会副主任。持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执照。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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